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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启动《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工作的通知
2022.11.14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冀卫办法规函﹝2022﹞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决定启动《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范围

  上位法立、改、废之后,现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管理办法》中与上位法相悖以及实际操作不合理以及缺失的内容。

 二、修订方式及原则

  以官网公布的2020年《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2018年《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管理规定》格式和内容为基础,继续实行分级裁量制,以分档、量化为原则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合理压缩权力行使的弹性空间,规范行政处罚操作,精准裁量定位。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划分裁量阶次和明确具体标准,必须符合立法原意。

  (二)适当性原则。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

  (三)可操作性原则。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做到具体可操作,结合行政处罚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况,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修订步骤

  采取省市联动的方式,先广泛征求意见,再集中研究论证,经法制审核后印发实施,确保裁量基准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具体分3个阶段:

  (一)起草修改(2022年10月14日-10月23日)

  委机关各处室(特别是医政医管处、综合监督处、妇幼健康处、职业健康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和省中医局梳理对现行裁量基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附件1)以及实施以来新发布或新修改(含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文本(附件2)确认并提出意见建议。

  各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结合基层执法实践,组织精干力量,对现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和《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管理规定》认真研究讨论,提出切合实际的修订意见,可以根据新颁布实施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制定建议,汇总至委法规处。

  (二)研究论证(2022年10月24日-12月11日)

  由委法规处牵头,委综合监督服务中心配合,组建由本系统内相关专家、业务骨干以及法律顾问等组成的修订专班,对汇总的修改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征询修改,形成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印发实施(2022年12月12日-12月28日)

  草案根据社会征求意见修订,经法制审核后报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向省司法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责任,严密组织落实。请委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组织执法业务骨干和属地医疗机构专家,认真研提意见。

  (二)深入基层,主动作为。鼓励各单位推荐相关专家、业务骨干参加修订专班。修订专班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研究,注重考量地区差异,认真倾听基层一线声音,积极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切实把修订工作做实、做细。

  (三)精益求精,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梳理,严格履行公开公示、法制审核等程序,保证修订后的裁量基准操作更规范,裁量定位更准确,更有利于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

  请委机关各有关处室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务于10月23日前将意见建议和联络员名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委法规处。

  联系人:魏巍,0311-85989577、13722797279

  邮 箱:wsjkcljz@163.com

  附件:1.现行裁量基准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2.2022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涉及立改废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及文本

  3.裁量基准修订意见反馈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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