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优化备案程序,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响应国家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导向,结合我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为相关行为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和监管标准。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活动,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委托方和受托方需具备哪些资质条件?
委托方需为取得中药制剂批准文号或制剂备案号的医疗机构;受托方需为黑龙江省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机构或企业,且委托配制的制剂需符合受托方许可证载明的配制或生产范围。
四、委托配制备案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实行事前备案和事后监管检查制度。委托方是备案发起和责任主体,需按规定主动办理备案;省药监局作为监管责任部门,负责备案办理及备案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申请委托配制备案需提交哪些资料?
需提交9类核心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表》;委托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制剂批准/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受托方相关许可证及最近一次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证明文件;制剂配制工艺、质量标准;委托配制协议(合同);制剂原最小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式样及色标;材料真实情况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六、备案完成的标志是什么?备案后还有哪些监管要求?
省药监局收到完整备案资料后,发放备案回执即视为完成备案。备案后,省药监局将组织对委托配制过程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未通过的,责令停止配制并取消委托配制备案,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处理。
七、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承担哪些核心责任?
委托方对制剂全生命周期质量负责,需建立覆盖配制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制剂处方、工艺等与批准/备案内容一致,前三批制剂需经市级以上药品检验机构全项目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受托方需具备适配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相关规范组织配制,并完整保存所有配制文件和记录。
八、关于制剂委托配制有哪些特殊规定?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外的其他制剂不得委托配制;委托方的同一中药制剂备案后,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配制,确需变更受托方的,需先取消原备案,再按规定重新提交材料办理备案。
九、制剂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有什么要求?
需符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必须标明委托方和受托方名称、受托配制地址等关键信息,确保使用端清晰知晓制剂来源。
十、《办法》的施行期限和解释权归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同时配套提供备案表、授权委托书、备案回执等标准式样,方便相关单位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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