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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效针剂使用优化重性精神疾病门诊保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10.24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近期,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规范长效针剂使用优化重性精神疾病门诊保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慢性疾病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96号),将重性精神疾病纳入慢性疾病门诊保障范围,有效减轻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治疗费用负担。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中,大部分是精神分裂症患者,而当前治疗精神分裂症较好的药物是第二代长效针剂,原有的保障水平不能满足精神分裂症患者使用长效针剂的需求,所以,为了鼓励推广使用长效针剂,提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规范服药率和病情稳控率,降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率,对原有重性精神疾病门诊保障政策进行调整。以期通过更好的保障,让更多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保障类别

  将重性精神疾病的保障类别,由原来的慢性疾病门诊保障调整为特殊疾病门诊保障。

  (二)提高保障待遇

  提高年度基金支付额度。职工医保从原来的8000元/年调整为3万元/年,城乡居民医保从原来的7000元/年调整为2.5万元/年。提高报销比例。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从原来的80%以上,调整为85%,城乡居民医保从原来的60%以上调整为80%。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考虑切实减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注射长效针剂费用负担,取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门诊注射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细化组织实施

  《通知》对组织推广使用长效针剂的责任机构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明确省精神卫生质控中心(省第二人民医院)作为省级技术指导机构,牵头编制贵州省重性精神疾病使用长效针剂工作指南,负责组织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推广使用长效针剂,对市、县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长效针剂治疗进行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同时,牵头建立贵州省重性精神疾病长效针剂使用工作小组,统筹推进长效针剂使用。

 三、执行日期

  《通知》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12月1日之前,已经享受重性精神疾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产生了基金支出的,已支出的基金额度累计计入《通知》规定的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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