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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2021.08.30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皖医保秘〔2021〕7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供应主体和责任。双通道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定点零售药店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确保形成“双通道”互补的供应保障机制。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双通道药品目录各地原则上不得调整,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谈判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在确保基本医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前提下,更好的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三、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前期已实行“双通道”管理的医保目录内国家谈判及常规药品,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当地疾病谱、患者实际需求以及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是否继续纳入本统筹地区“双通道”管理范围。各统筹地区自行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国家谈判及常规药品应报省医保局备案。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9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目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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