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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头孢氨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1.08.30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皖医保办〔2021〕4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我省组织对第二批国家集采协议期满品种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现就做好中选结果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中选产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皖军队医疗机构。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全省各医疗机构报送并确认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由相关

  医疗机构委托各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清库、备货工作。

  三、政策配套

  头孢氨苄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基金预付、医疗机构回款、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以及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压紧压实责任,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使用和供应配送情况的日常监测。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安徽省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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