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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执行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采购结果和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供应结果的通知
2021.08.30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函〔2021〕5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定,我省先后完成了第二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采购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供应工作,现就执行相关药品接续采购及替补供应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医疗机构落实执行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采购以及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供应结果。

  二、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接续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半年,并逐步统一到其他批次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执行时间。布洛芬缓释胶囊替补结果按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结果采购周期相关规定同步执行。

  三、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下一年度接续采购的约定采购量,由各市医保局根据医疗机构前期申报的第二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续约续签项目中头孢氨苄口服常释剂型(指定规格)下一年度需求量,按国家组织集采约定采购量确定比例计算。布洛芬缓释胶囊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的约定采购量,由各市医保局根据医疗机构第三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中布洛芬缓释胶囊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1/4比例进行折算。

  四、购销协议签订、采购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款结算、医保支付、质量和供应监管、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分别参照《关于做好我省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续约续签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29号)、《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67号)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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