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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执行京津冀和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
2020.10.20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医保〔2020〕7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联盟共同制定《参加京津冀药品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合作协议》、《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LD-HD2020-1)和《关于实施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0〕75号)相关规定,现就辽宁省执行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结果

  《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中选和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二、执行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各有关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生产、经营企业。

  三、执行时间与采购周期

  全省医疗机构自10月15日零时起统一执行,采购周期为一年。

  四、落实配套措施

  (一)确保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

  1.确保落实采购产品和数量。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要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若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对于参加集中采购的无约定采购量或已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各相关生产、配送企业均须及时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按辽宁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产品。

  2.畅通医院采购渠道。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确保中选产品及时采购并使用,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使用产品规格数量要求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供应保障与使用。

  3.加强购销合同管理。各市医保局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辽宁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购销合同》。此外任何相关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否则将由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带量购销合同,在合同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落实医保配套措施

  1.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按不低于本地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年度约定总采购金额的50%设立采购周转金,并在采购结果执行前预付到位,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并收回。各市要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专项预算,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合同完成情况,及时与医疗机构或企业清算资金。要加强周转金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货款。采购周期内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继续预付周转金给公立医疗机构或直接结算。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货款问题,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及时回款工作长效机制。

  2.及时结算货款。医疗机构或直接结算的医保经办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在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与生产企业(或委托的配送企业)结算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3.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和激励措施。各地要及时做好中选产品医保编码赋码工作,省局将适时统一全省医用耗材医保编码。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有关政策,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完善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机制,结合预算管理和考核结果合理核定结余留用金额,并由医保基金按年度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资金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五、相关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主休责任,加强对落实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好各市医用耗材(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相关部门的衔接联动。完善医用耗材医保配套措施。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医用耗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行为,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履约行为监管。各市医保局要切实加强中选产品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情况的日常监测监管。落实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供应主体责任,对不能履约供货、配送的企业,通过约谈、处罚等措施进行监管。各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三)强化绩效考核。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优先采购中选产品、按时结清货款、优先配备使用中选产品、合理控制费用增长等方面,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考核工作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与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相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激励相关人员合理使用、优先选用中选产品。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做好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对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和作用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凝聚社会共识,合理引导社会论和群众预期。加强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风险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障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中选和供应品种清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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