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药采领办〔2020〕73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19〕19号)相关规定,现就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55个品种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梯度降价药品范围
由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供应品种表》中涉及的55种药品中,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挂网采购的其它未中选药品。
二、 降价方式
(一)对于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详见附件1)。其中已经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以不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药品的价格自主申报降价;对于未纳入上海梯度降价范围的其他未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二)其他仿制药(详见附件2)的采购价须低于同品种中选价方可继续挂网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以低于同品种中选价自主申报降价(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三、 申报方式、时间和内容
(一) 申报时间
2020年10月15日— 10月22日17:00时。
(二) 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不需要现场递交或邮寄纸质材料。以网上发送邮件到指定邮箱方式进行。
(三) 申报内容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需将《法人代表授权书》(附件3)、《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申报函》(附件4)、《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信息汇总表》(附件5)的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PDF版,连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信息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EXCEL格式)(标注“第三批梯度降价”字样)发至:lnjgzcc@163.com。所有电子版需与纸质原件的信息完全一致。
提交时间以邮件达到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相关后果由生产企业自负。
四、 相关要求
(一)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申报事项真实准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受理相关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投诉举报查实的,将该企业纳入辽宁省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并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资格。
(二)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规定自主申报降价或降幅未达到要求的,将取消该产品在辽宁省的挂网采购。
(三)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现行挂网采购价符合相关要求的药品无需再申报。
联系电话(传真):024-23447076 22837502
附件:
1.需自主申报降价的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清单
2.需自主申报降价的其他仿制药清单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申报函
5.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自主降价信息汇总表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