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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0001.01.01来源: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川卫办医政便函〔2023〕30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做好儿童用药遴选和处方调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开展儿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成立儿童用药工作组,做好本医疗机构儿童用药目录动态评估调整工作。各地要落实《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244号),指导医疗机构认真评估,选择疗效确切、质量可控、安全稳定的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进行调剂使用。对于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遴选时可不受“一品两规”和药品总品种数限制。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条件逐步开展按照处方剂量精准调配儿童用药,加强个性化给药的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进一步满足儿童就医和用药需求。

 二、持续加强儿童用药临床合理使用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儿童用药。对轻、中度疾病的大多数患者,应优先选取口服治疗,并加强辅助低龄儿童口服用药的工具配备。单一药物能够控制的疾病,无需联合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定情形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充分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要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三、持续做好儿童用药临床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1号)要求,推动辖区内设置儿科诊疗科目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儿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认真、及时、规范做好数据报送工作,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强化结果运用,提高儿童细菌真菌感染诊治及合理用药水平。

 四、加大药师配备力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加大儿童相关科室驻科药师配备力度。通过临床药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途径,持续加强儿科药学相关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并选拔临床药师骨干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儿科临床药师师资骨干,提高儿科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11号)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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