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和《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省药监局起草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5年10月15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yhscjgc.fda@ln.gov.cn)。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有关事项报告》意见反馈表”。
附件:1.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