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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0001.01.01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规〔2022〕29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沪法治政府办〔2022〕9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2022年12月28日市卫生健康委第4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的适用范围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清单》施行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在《清单》施行前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清单》。

  (二)违法行为发生于《清单》施行后,且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适用本《清单》。

  二、《清单》的适用程序

  对涉嫌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

  三、《清单》有关的豁免

  对医疗机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豁免对该医疗机构的有关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本文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附件:1.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样张

  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张

      附件:1-3下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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