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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0001.01.01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规〔2022〕3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制定了《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实施方案》,经2022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77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82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87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960元。

  (二)60-69岁,每人每月1010元。

  (三)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60元。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所需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负担。特别扶助对象申请流程、资格确认以及特别扶助金发放方式等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8日。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本通知的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提高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卫规﹝2019﹞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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