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相关医药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陕西省级(省际联盟)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SX-YPDL2023-01)《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YPLH-YD2024-1),现就做好两个批次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自愿参加。(以上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
1.河南省牵头十三省(区、兵团)联盟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集采期满接续中选品种(详见附件1)。
2.陕西省牵头九省联盟药品接续我区参加中选品种(详见附件3)。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以各医药机构自行填报确认的需求量计算。
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使用量不低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80%(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原国采二三四五批中选药品在本次接续未中选的,按照采购文件“如企业报价不高于该药品原国采中选价,且不高于本品种本次最低有效申报价1.8倍的”规定获得备选身份药品,不纳入非中选药品监测(详见附件2)。原国采中选药品此次未中选/备选的,可按照国家集采非中选产品价格管理要求进行价格联动,不符合价格联动要求的,可予以暂停挂网,不再接受企业阳光挂网申报。
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履行协议约定。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执行之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协议。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及时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按照年度采购需求量按月有序推进任务量完成。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避免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促进供需有序。
(二)优化供需环境。各医药机构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药品交易成本,提高药品配送积极性,保障药品供应稳定,原则上应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在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三)确保药品供应。中选企业应有效履行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职责,按采购协议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药机构中选产品供应。各生产企业可参考我区公布的药品配送企业考核结果,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原则上一家配送企业应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区域内所有医药机构的药品配送,最终确保全区药品配送全覆盖。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均应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履行承诺,并将药品配送到位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级医保部门根据中选结果和约定任务量、医保政策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试点医院货款直接结算,支持医疗机构如期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
(五)强化监管执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借助平台信息化手段,加强医药机构集采中选产品使用进度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对于集采产品执行1个季度未采购的、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偏低、同通用名只采购非中选产品、可替代未集采药品采购数量明显超过上一年度同期采购数量等问题的医药机构,应予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进行通报,并采取措施整改。各地要加强集采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集采工作提质扩面。
附件:
1.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备选产品供应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