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医保函〔2024〕150 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属省管医疗机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企业挂网行为和医疗机构采购行为,保障临床需求,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 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主体,均须通过陕西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医用耗材,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二)企业范围
省内销售医用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下同),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三)产品范围
本通知所指医用耗材是指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属于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范围的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低值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按照国家医保局医保信息平台“带码招标、带码采购、带码结算”的总体要求,凡获得全国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医用耗材,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均可向省采购平台申请挂网,进行动态调整。存在以下情形的医用耗材不得申请挂网:
(一)截止申请之日,回溯前2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医用耗材;
(二)按照现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不得挂网的医用耗材;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参与集中采购的医用耗材;
(四)国家或省医保局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用耗材。
二、挂网方式
医用耗材挂网方式主要包括集中带量采购挂网(以下简称“集采挂网”)、限价挂网两种,并对应形成我省集采挂网产品、限价挂网产品。
(一)集采挂网。凡我省参与的国家和省级集采项目相关中选产品,须以其中选价格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相关产品纳入集采挂网产品。鼓励我省未开展的其他省级集采项目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省级最低挂网价和我省最低实际交易价)在我省挂网。
(一)限价挂网。对不属于我省集采挂网产品的医用耗材:有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限价挂网属性价格的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我省采购平台申请进行限价挂网,审核通过后相关产品列入限价挂网产品。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错报等不按规定申报的,一经查实,撤销相关产品挂网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该产品挂网。
三、采购方式
(一)集中带量采购。由医疗机构按集采产品挂网价格采购,不再议价。
(二)限价挂网采购。限价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网采议价的上限,医疗机构应积极与配送企业(包括直接配送本企业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自主议价,也可通过医联体或医共体等形式进行联合议价,降低采购成本,议价结果为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供省内其他医疗机构参考。
(三)备案采购。医疗机构为满足临床需求,采购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产品或应急需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危重病人、特殊群体、特殊病种等情形)的产品,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省采购平台完成备案并上传真实交易信息的备案采购也属于挂网采购。备案采购的产品实际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其在任何一省的挂网限价(应急采购除外)。医疗机构在验收入库15日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上传备案采购信息。
四、价格联动
我省医用耗材按挂网方式分类进行价格联动。挂网产品连续2年在省采购平台无实际交易记录的(含暂停挂网产品),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半年内不得再申请挂网。
(一)集采挂网产品。我省执行的省级集采项目,如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产生新的外省集采中选低价,相关企业须在中选结果正式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主动通过省采购平台申请调价:如采购周期届满尚未接续期间,有关产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其全国最低挂网价的,相关企业须在采购周期届满 30 日内主动通过省采购平台申请调至限价挂网产品。如逾期不及时调整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价挂网产品。当限价挂网产品在外省采购平台产生新的最低挂网价时,相关企业须在 30日内主动通过省采购平合申请调价。对未按要求如实调价的产品,一经查实,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核实后的全国最低挂网价为基础下调涉事产品价格10%,以保留其限价挂网资格;企业不予确认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挂网申请。
五、支付联动
稳妥制定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逐步分类确定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对集采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挂网采购政策。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我省集中采购制度,在相关产品获得国家医保局医保统一编码后,按照分类挂网政策要求,及时在省采购平台申报挂网。要积极响应医疗机构议价行为,主动配合医疗机构上传议价结果;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和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应按照医疗机构合理需求,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覆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产品,保障临床需求;要严格执行价格联动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新低价。相关挂网申报材料及业务办理流程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行通知。
(二)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健全内部采购制度,规范日常采购行为。要积极履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主体责任,坚持网上采购,杜绝线下采购,做到医用耗材网采率不低于本机构医用耗材本年度全部采购金额的80%,年度备案采购医用耗材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 5%。在采购过程中,要积极开展议价工作,不断降低采购成本,及时回款,按时将议价结果和备案采购数据及时上传至省采购平台。
(三)强化医保部门管理责任。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认真落实集中采购政策,定期通报网采情况,切实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网采率;要将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定期开展专项考核,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和通报,并按要求在医保总额预算、年终清算等方面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要将相关情况通报至同级卫健、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监督惩戒力度,对企业在挂网申报、采购配送、价格联动和上传议价结果等环节出现的失信行为,及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四)切实做好网采服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政策,规范内部管理,制定实施细则,细化操作流程,持续优化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效率,要加强采购平台日常管理,及时应用国家医保局统一发布的数据标准,按照陕西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及时受理审核产品信息变更申请,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滚动办结;及时回应解决医疗机构和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对平台挂网医用耗材价格、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分析;严格落实《陕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148号)要求,常态化开展我省医用耗材挂网价格治理工作,消除不合理挂网高价,定期将平台监测统计分析和价格治理情况报告省医保局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