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权威解读 > 文字解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解读
2023.12.25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和人员,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全面加强产前筛查、产前诊断质量管理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我委组织全国产前诊断专家组制定了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质量控制指标。

 二、主要特点

  一是科学性。根据目前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涉及的主要技术项目和服务过程关键环节遴选指标,充分考虑指标的质控价值、敏感度和导向作用。二是规范性。参照国际国内相关行业规范、指南和专家共识,定义质控指标和计算公式并说明。三是可操作性。充分考虑指标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便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质量控制组织以及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和开展相关检测项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应用。

 三、指标的应用

  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以及开展相关检测项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充分运用各项质控指标,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全过程质量管理,针对质量薄弱环节及时整改,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一是利用该指标,加强对辖区内所有产前筛查机构、产前诊断机构以及开展检测项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二是根据质控工作需要,在国家发布的质控指标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扩充相关质控指标,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指标信息收集分析,促进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标准化、同质化;三是将质控指标结果纳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校验、随机抽查制度内容,强化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国家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质量监测。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Copyright © 2004-2025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小南庄400号一层 电话: 010-6848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