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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政策解读
2023.12.13来源: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颁布的《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告诫、责任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2022年2月22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明确要求各省局制定本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制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责任约谈工作,督促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四)《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1条。其中:

  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定义、行政相对人范围、责任约谈效力等内容。

  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对州、市政府及其药品监管部门、行政相对人被约谈的情形;参考州、市政府及其药品监管部门被约谈情形,必要时可以跨层级约谈县级政府、县级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内容。

  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了责任约谈启动、审批、参加约谈会议被约谈人、列席人员、约谈主持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责任约谈程序,具体包括约谈启动流程、约谈程序、记录纪要及纪要发放等内容。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约谈整改、约谈结果运用、约谈档案保存等内容。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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