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的原则、总体要求、建设、审批、管理等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这是近年来国家提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鼓励开展分院区建设后,面对分院区建设风起云涌之势,国家卫健委相继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中提出“要求”,下发《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等以来,再一次就分院区建设出台“规范”。从分院区政策走势和《管理办法》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看,分院区建设政策无疑在进一步收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分院区建设的目的和原则,《管理办法》再一次强调分院区建设,重点在于提升区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因此分院区建设必须综合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医防融合、平急结合、均质发展、辐射引领、坚守公益的原则,坚持“科学适度”原则。
一方面分院区建设应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先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建设分院区,鼓励原有院区基础设施条件较差,业务用房较为紧张的委属(管)医院通过分院区建设,疏解部分原有院区医疗床位,合理规划设置各院区床位规模,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和职工健康工作环境。与此同时,应将分院区建设纳入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及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与原有院区统筹规划,做到功能协同、资源共享、绿色智慧、均衡发展,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提升各院区间一体化、集约化水平,不得因新院区建设摊薄优质医疗资源,影响医院整体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分院区建设应结合自身优势,围绕重点疾病和患者就医需求,以补短板、优布局为原则,着力加强肿瘤、心脑血管、呼吸、重症医学、妇产、儿童、精神、康复等专科建设,坚持医防融合。另一方面分院区建设应当强化平急结合功能,适当预留可扩展空间,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启用,提升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其次,对于分院区如何建设,《管理办法》提出三条明确“限制”。一是原则上,到2025年末,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及承担北京医疗卫生非首都功能疏解等任务的项目单位,委属(管)医院不得跨省建设分院区。二是委属(管)医院规划建设新院区的,应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分院区设置要求。原则上,拟开设分院区的医院应无长期负债。三是以并购等方式接收现有医院、设施等作为分院区的,且拟接收医院、设施等涉及法律纠纷、产权关系不明确、近三年发生影响严重的扰乱医疗秩序等违规违法事件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暂缓或不予办理分院区审批等程序。
第三,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提出,委属(管)医院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征用地新建分院区的,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承载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或纳入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相关规划建设项目的分院区建设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通过并购等方式,接收现有医院或设施建设分院区的,需提交包括请示文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拟接收医院、设施的上级管理部门意见;自身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等九项申报材料报国家卫健委审批,严禁未批先建(办),边批边建(办),坚决避免无序扩张。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复同意建设的分院区,不得擅自更改设置规模等重大事项。因发展需要,确须变更的,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另外,对于分院区名称也提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分院区登记名称为“医院名称+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其中,识别名为地名、方位名、顺序名或其他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名称。同时规定,除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等项目外,其他与委属(管)医院存在合作的医院,不得以“某某医院+识别名+院区/分院区/医院”形式命名。已对外挂牌的合作项目医院要结合自身情况,适时做好清理、摘牌工作。
总之,从目前来自各方信息看,分院区建设政策正在通过“规范”来收紧,尽管《管理办法》仅仅是“委属(管)医院分院区建设管理办法”,但实际上对于各地实施的分院区建设依然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和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