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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2.10.20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鄂卫通[2022]3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42号)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2〕14号)以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对标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目标任务,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坚持分类实施、改革创新、统筹发展,培育建设一批综合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社会效益好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促进区域健全完善包括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模式智慧化、监督检查常态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医养结合服务体系,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地区医养康养协同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目标任务

   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每年提档升级培育建设20个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三、申报条件

   医养结合机构“两证齐全”,即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养老机构备案;场地、设备、服务、人员配置等符合国家《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要求;运营时间满2年及以上;近1年入住率达到实际运营床位的60%及以上;入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超过50%;能为入住老年人提供适宜的预防期保健、患病期治疗、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临终期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具备为周边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能力;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与医保部门签订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协议,无套取医保和长护险基金的行为;无非法集资和其他养老欺诈行为,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院感防控工作规范和要求,制定并落实传染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及流程,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无疫情防控漏洞和院感发生。

   四、实施步骤

   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建设工作按照申报、初审、竞争性评审、验收等步骤组织实施,具体分为4个阶段进行。

   (一)机构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开展自评,填写《湖北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申报表》、实施方案、《湖北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建设年度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等(含全部电子文档),于每年9月底前向属地市州级卫生健康部门申报。

   (二)市州级初审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依据申报资格条件对辖区申报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相关材料、审核报告等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直接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三)省级竞争性评审

   省卫生健康委于每年11月中旬前,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全省申报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竞争性评审,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遴选基础扎实、影响力大、有辐射带动作用、改革与发展好的机构作为示范机构,审核结果通过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资金支持。

   (四)实地验收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技术指导、绩效自评和执行监督,于次年9月份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和年度项目验收,促进提升项目实施水平和实效。对于验收合格的机构,评定为湖北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并补齐年度项目资金支持额度,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机构,终止资金支持,相关资金将分配给预算执行效果好的示范机构。

   五、动态管理

   湖北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评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对于评定为示范机构的,省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核查。示范建设期间,对服务管理水平下降或不规范的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虐老侵权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撤销省级示范机构命名,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被撤销命名的机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适当奖励

   对于评定为湖北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的,省级给予适当奖励,用于医养结合基础设施建设、医疗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医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鼓励各市州参照省级示范机构建设做法,创新推进本区域内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和领导责任,制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评估内容,建立激励机制,广泛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机构积极申报。

   (二)发挥示范作用

   要及时总结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建设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宣传与推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开展交流学习,最大限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落实优惠支持政策,加强综合监管,促进医养结合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督促指导

   要加强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建设全过程的调研指导,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严格审核条件、流程、

  标准,确保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工作的质量和生命力,有效带动更多民营资本参与医养结合,促进行业发展。

   联 系 人: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    郑建华

   联系电话:027—87576330

   电子邮箱:省卫健委政务办公系统邮箱—老龄健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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