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卫办通〔2022〕62号
各市、州、县卫生健康委(局),部省属医疗保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湖北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