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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和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2.04.2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冀医保函〔2022〕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按照《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和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和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采购品种

  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品种为冠脉药物球囊类和起搏器类医用耗材。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2年4月25日全省所有采购主体,全面执行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和起搏器类医用耗材中选结果。本次集中采购自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

  若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等有关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

  约定采购量按照《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和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应当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五、确定配送企业签订协议

  中选生产企业在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2022年4月25日前,采购主体、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签订三方电子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六、配套政策措施

  (一)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各统筹区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机制,协议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作为医疗机构向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支付医用耗材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并要求医疗机构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医保支付政策

  冠脉药物球囊类中选和非中选产品,均以《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内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起搏器类以《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内的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限价。中选价格低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于医保支付限价的非中选产品,以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价格高于医保支付限价的中选及非中选产品,均以医保支付限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的要求,参照我省《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5号)有关规定,对本次带量联动采购品种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医保资金结余部分,经考核后,按不高于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完善落实结余留用内部考核办法,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规范、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四)其他政策

  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河北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冀医保发〔2021〕7号)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使用情况和企业供应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解读政策,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1.京津冀“3+N”联盟起搏器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2.京津冀“3+N"联盟冠脉药物球囊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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