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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进一步做好化学药品采购交易工作的通知
2021.06.24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关于做好化学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2021〕16号)要求,化学药品挂网价格于6月20日正式执行。为更好满足患者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使用挂网药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挂网化学药品线上采购要求

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包括超1.8倍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在合理用药基础上,按照先价格较低药品后价格较高药品的原则在省药采平台线上采购,严禁线下交易。
二、未挂网化学药品线下采购要求
对于未挂网和6月20日因不符合挂网规则撤网的药品中,患者和医疗机构临床必需或急需的药品,医疗机构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必须先行线下采购,确保药品使用不间断,确保患者有药可用。对于患者需要而医疗机构不采购造成无药可用的,由医疗机构负责。


三、化学药品线下采购备案流程



医疗机构线下采购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流程为:进入“交易系统-采购目录管理—备案采购”,勾选其他备案采购的药品,添加至院内目录;点击“采购单管理—采购单编制—创建采购单—新增”,选择“其他备案采购”药品,上传备案采购说明。

医疗机构线上和备案采购时要真实准确填报采购价格,避免出现因人为原因造成采购交易价格错误。工作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反馈。

联系电话:0311-66906539

电子邮箱:hbybcgzx@163.com

附件:医疗机构备案流程操作说明

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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