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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医药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8.0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桂医保函〔2020〕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合法权益,理顺定点零售药店和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向参保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医药费用结算等问题,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参保人在广西区内各级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等医疗保障资金结算医药费用时,有权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索取与医药费用结算金额相符的增值税发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规定向参保人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医药费用结算时不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为确保医药费用结算资金真实到位,广西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定点医药机构端)将增加医药费用结算资金收款确认功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通过系统对每笔医药费用结算资金进行收款确认,具体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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