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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自广西壮族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2020.08.0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桂医保规〔2020〕2号

各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妥善解决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合理补偿机制

  自2020年6月30日起,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补偿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调整的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

  本通知涉及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二、继续理顺比价关系,完善部分项目内涵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本次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共调整595个项目的价格,其中价格调降的45项,以检查类项目为主;价格调升的550项,以体现医疗服务价值的手术类为主、兼顾病理类;同时对价格调升的项目中涉及儿科手术类的再适当调升。同时取消8项医疗服务项目。

  三、继续实行分等定价,落实分级诊疗制度

  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不得高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最高价格的90%,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不得高于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最高价格的80%。

  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从严规范价格行为

  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本通知所列医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要建立完善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

  五、加强管理做好宣传,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顺利实施见效;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各方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0年6月3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24日

  文件下载:

  附件:广西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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