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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网上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0.06.08来源: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和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检测试剂的采购使用和供应保障工作,减轻受检群众的费用负担,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了新冠病毒检测相关试剂阳光挂网工作,现将新冠病毒检测相关试剂网上采购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采购主体

  卫生健康部门确定公布的检测单位,含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主体”)。

  (二)采购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荧光 PCR 法核酸检测试剂和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体(IgM/IgG)检测试剂。在阳光采购平台的“新冠检测试剂模块”中可查询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荧光 PCR 法核酸检测试剂(包含保存液、提取试剂、扩增试剂等全套产品)和抗体检测试剂的产品目录。

  (三)采购平台

  在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的甘肃省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系统中开通了“新冠病毒试剂采购模块”,供全省采购主体使用(以下简称“采购平台”)。

  (四)采购价格

  各生产企业参照2020年4月以来在全国其他已集中采购省份中标价格,自愿承诺可向甘肃保障供应的核酸检测试剂全套价格并在采购平台挂网。

  实行挂网价格的动态管理,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及时采集其他省份的最新最低中标价,挂网生产企业应在挂网价格内及时更新挂网价格,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及时进行挂网价格的调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采购主体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落实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此前采购的,应保存好相关票据,及时清库,以便分段结算。

  (六)配送要求

  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50 号)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号),试剂生产企业是保障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确保产品质量。

  2.核酸检测试剂由挂网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配送费用包含在采购价格中。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应按照购销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做好供应。

  二、监督管理

  甘肃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是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的服务平台,全省采购主体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都应在该平台上采购。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体外诊断试剂网上采购、价格和供应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网下采购。

  三、联系方式

  省医疗保障局价采处:0931-8127136

  省交易局医药采购处:0931-2909260、2909261、2909269(自动传真)

  技术支持:025-69616700转8124

  附件:采购主体平台操作流程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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