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采购 > 招标信息 > 集中采购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0.06.02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健全利益调控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医改﹝2020﹞1号)文件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6月1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1.电子邮箱:hbsylbzjjcc@126.com,请在邮件中注明“药品挂网征求意见”字样。

  2.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35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邮政编码:05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药品挂网征求意见”字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9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健全利益调控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医改﹝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原则

  (一)公平公正。严格按程序组织药品挂网,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二)按需挂网。对患者有需要,临床有需求的药品及时纳入挂网范围。

  (三)竞价挂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价挂网,完善挂网规则,构建公平竞争秩序。

  (四)质优价宜。提高挂网药品质量标准,促进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质优价宜优先挂网。

  (五)诚实守信。企业应如实申报资质、价格等信息,遵守职业道德,杜绝商业贿赂,通过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商业利益。

  二、挂网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

  三、确定挂网价格的方式

  符合挂网范围的药品确定价格后均可直接挂网。

  (一)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价格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保持一致。

  (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河北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三)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四)按照《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药政发〔2020〕5号)确定的国家和我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经协商谈判确定价格后,直接挂网。

  (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1.1类、中药1-5类、生物制品1类和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批准注册的创新药,经协商谈判确定价格后,直接挂网。

  (六)国家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药品,申报价格以国家谈判药品价格为参考,不高于全国其他省市挂网(招标)最低价,经协商谈判确定价格后,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保持一致。

  (七)国家和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申报价格以国家或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为参考,经协商谈判确定价格后,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八)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为《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以全国挂网(招标)最低价申报,过评药品申报价格需不高于同通用名原研药且不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经协商谈判确定价格后,直接挂网。

  (九)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挂网生产企业不超过2家的,经协商谈判确定价格后,直接挂网。

  (十)除上述药品外,生产企业申请挂网达到3家(含3家)以上的药品通过竞价确定价格后,直接挂网。

  1.挂网企业数量

  竞价挂网企业数量根据实际申报企业数确定。

 

  2.竞价规则

  申报企业3家(含3家)以上的,按照申报价格由低到高确定挂网企业。

  (1)企业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其他省市挂网最低价,不得高于该药品在河北省药采平台竞价截止日期前一年有效入库最低价,不高于我省最高限价。

  (2)申报价格以最小制剂单位为计价单位,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申报价格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原则上一家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剂型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认定,下同)药品挂网规格不超过2个,同规格包装不超过2个,同企业不同规格申报价格需符合差比价规则。剂型、包装不做差比价计算。基础输液挂网规格不超过4个(50ml、100ml、250ml、500ml),区分包材分组竞价。

  (3)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不同企业的药品按最小规格差比后,价格从低到高排名,最高价格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1.8倍。出现两个相同申报价格的,以上年度在省药采平台采购量大的企业为低价。

  (4)为鼓励创新,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和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药品(含基础输液),不受企业数限制,日均费用标准不超过3元的西药、日均费用标准不超过5元的中成药,可按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竞价后的最高价上浮不超过20%的价格,直接挂网;其他药品可按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竞价后的最高价上浮不超过10%的价格,直接挂网。企业该药品上浮后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该企业该药品全国其他省市挂网最低价,不得高于我省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最高限价。

  《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按上述规则竞价后,入围企业无法提供基本药物对应剂型和规格(剂型和规格以《基本药物目录》规定为准)的,能够提供基本药物对应剂型和规格的生产企业,按上述竞价规则再次报价,入围不超过2家生产企业,提供基本药物对应剂型和规格,价格经差比后需低于该品种入围企业的平均价。

  3.挂网周期

  自正式挂网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挂网周期。挂网周期内,不再增加新的企业,入围企业共享河北市场。挂网周期结束后新增挂网药品挂网价格差比后需低于已挂网药品最低挂网价,已挂网药品差比价最高的企业取消挂网。

  四、公示和价格调整

  (一)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河北的中选药品、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外,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接受申诉和质疑。

  (二)挂网价格动态管理,企业在外省采购出现挂网、招标价低于在我省挂网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五、申报条件

  (一)企业及药品信息。药品属性、企业规模、企业从业人数、企业上年度营业额、企业年可供应河北市场最大量。

  (二)资质信息。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资质证明材料,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等。

  (三)价格信息。国内已挂网省(市、区)挂网、招标最低价格及截图、价格承诺函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禁止挂网:

  1.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2.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被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

  3.在国家或我省组织开展的谈判、集中采购执行(合同)期内,不符合采购规定的同品种药品。

  4.药品集中采购中不正常履行合同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挂网规定的。

  六、挂网药品的撤销

  (一)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低于生产成本恶意申报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严重不良反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产品的挂网资格,直至取消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资格。

  (二)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限价,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的,暂停1年挂网资格。

  (三)药品自挂网之日起一年内无交易记录的(以流水号计),暂停挂网资格。

  (四)配送企业应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挂网药品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70%,暂停配送不及时药品的生产企业1年挂网资格,配送企业1年配送资格。

  (五)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企业应提前30日内向省药采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资格。

  (六)对撤网后再一次挂网的产品,如较历史价格有较大幅度上涨,需说明涨价理由。

  七、工作要求

  (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挂网政策制定和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内容,加强对采购价格、回款和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和通报。

  省药采中心负责药品挂网的组织实施。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出现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每季度梳理汇总。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主动控制成本,优先选择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节约医疗费用。

  (三)企业要履行承诺,在申请挂网等环节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如实填报、积极响应;申请投诉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Copyright © 2004-2026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6层618 电话: 010-6848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