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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我省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0.06.01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贯彻《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我省落实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0号)精神,确保我省跟进“4+7”试点协议到期后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结果
  我省“4+7”试点品种协议到期后续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二、确定采购量
  省卫健委会同省医保局确定约定采购量,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在榕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各设区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
  三、签订合同
  (一)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http://120.32.125.17:18080/)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5月24日—26日登录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药械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登录入口→选择“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系统”→进行登录操作→选择项目→“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5月27日—31日登录采购平台,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选择“医疗机构”登录入口→选择“药品交易系统”→进行登录操作。已有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电子合同签订”模块进行合同签署;尚无电子印章的医疗机构,选择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采购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并于6月5日前分别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各设区市卫健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医保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6月8日前分别报送省卫健委、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州地区军队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直接报送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
  四、执行时间
  (一)中选结果于2020年5月29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二)6月1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稳妥衔接。对部分原中选企业本次未能成功续约的品种,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平稳过渡方案,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采购任务前提下,合理保障群众用药连续性。对未能成功续约的原中选药品能够按“4+7”试点中选价格继续保障供应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可继续按照原中选价格确定。
  (二)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和患者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
  (三)合理采购。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采购平台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采购任务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采购非中选药品的,应优先选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
  (四)加强监测。采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
  联系人:
  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冯小丹,联系电话:0591-87849262。
  省卫健委:蔡和超,联系电话:0591-87849057。
  附件: 1. 我省“4+7”试点品种协议到期后续中选供应清单
  2. 合同签订情况表
  3. 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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