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医保发〔2024〕11 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陕西省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实施方案》,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
陕西省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省级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函〔2021〕2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中西医并重。根据基金支付能力,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增补纳入医保支付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更好发挥中医药原创优势、努力实现医保药品结构更加优化,使医保药品保障水平有效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稳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维护参保人员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满足参保人员基本的临床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定位,实现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承受能力相匹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医疗保险基本规律和管理要求,适应临床需求,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
三、准入范围
医保准入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是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国家药品标准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生产的中药饮片;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饮片应当取得相关审批件;
(二)按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通过陕西省药监局备案,并取得跨省销售备案号(陕西省外生产企业)或上市备案号(陕西省内生产企业)的中药配方颗粒,且对应的中药饮片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三)已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动态维护,并取得国家统一代码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
以下情况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1.主要起滋补、保健作用的;
2.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
3.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
4.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规定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
5.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情形.
四、工作程序
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医保准入分为准备、申报、评审、执行等阶段:
(一)准备阶段
根据准入实施方案,确定申报主体、申报材料并在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同步制订廉政保密、利益回避等规定、
(二)申报阶段
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按规定向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提交相关的资料。组织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药品进行公示后向申报企业正式反馈最终申报结果
(三)评审阶段
组织临床医学、药学、医保、药物经济学等专家成立专家组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评审原则,提出拟准入的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名单。
(四)执行阶段
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部门根据评审情况并考量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及群众负担等因素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名单,报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印发在全省统一执行准入结果的
政策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主动接受监督
主动邀请机关纪委对申报、评审等关键环节监督。不断提高准入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发布实施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品种进行公示。在工作开展期间,设立专项电话和邮箱,接受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大众、新闻媒体、申报主体等的监督,
(二)完善内控机制
明确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具体评审工作,所有评审工作全程留痕,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遴选、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完善投诉举报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准入工作公正、安全、有序。
(三)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加强信用管理,对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以及其他失信行为,查实后将视情节与准入结果挂钩,实现联动,督促相关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医保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