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监督食品发〔2022〕5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商务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新疆营养学会、新疆烹饪协会: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关于实施健康新疆行动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我区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相关工作,切实提高居民营养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商务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自治区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自治区营养健康餐厅(食堂)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关于实施健康新疆行动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我区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相关工作,切实提高居民营养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将营养融入所有健康政策”的工作方针,引导各类餐厅(食堂)不断增强营养健康意识,实施健康烹饪模式与营养均衡配餐的推广,建立一批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统筹推进营养健康产业与营养健康服务深度融合,为健康新疆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建设目标
截至2030年,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积极推荐申报营养健康食堂;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商务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每年至少推荐3个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取得经验后逐年递增,并在全区推广实施。
三、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的标准和要求抓好落实,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建设活动。
(一)组织管理要求。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原材料采购、营养健康管理、盐油糖采购、台账等制度以及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建立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使用量登记制度,定期记录每餐就餐人数,监测人均摄入量,逐步减少菜品的盐油糖用量和消费者人均盐油糖摄入量。营养健康餐厅(食堂)有效期3年,每3年复评一次,期满复评不合格或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将收回营养健康食堂(食堂)称号。
(二)开展人员培训。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需配备有资质的专(兼)的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员应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营养师、营养指导员负责指导营养健康餐厅的菜品采购、配料和加工、菜品营养标识,制定菜单和菜品制作标准,开展餐厅营养教育,指导服务人员帮助顾客合理选餐。各级相关部门要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营养指导人员。
(三)营造营养健康环境。各级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合理膳食和“三减”、营养相关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控、节约粮食等政策和科普知识,营造营养健康的就餐氛围。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高血压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5.20”中国学生营养日等,开展多种形式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强化公众营养健康意识。
(四)设置营养标识。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菜品进行营养标示,重点标注菜品中能量、脂肪、盐的含量,并对菜品营养特点和适宜人群进行提示。坚持食物多样、营养均衡的膳食模式,创新改良菜品,增加低盐、低脂、低糖菜品比例,探索推出适合老年人、儿童、肥胖者、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人群的健康营养菜品。
(五)明确配餐、烹饪、供餐服务要求。倡导从文明用餐到用餐文明。要培训服务员对消费者给出合理点餐建议,推荐“三减”菜品,引导消费者实施光盘行动,主动销售小份或者半份菜品、经济型套餐等,切实杜绝浪费。鼓励使用公勺公筷和实施分餐制,促进健康生活行为方式养成,提升人民群众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四、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面协调营养健康餐厅(食堂)试点建设工作;会同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共同实施;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机构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试点工作的指导、质控与评估;开展营养指导员培训等工作。
市场监管、商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参与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试点工作,督促指导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进餐饮行业转型升级。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营养健康食堂的建设推荐与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民政服务机构和设施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的建设推荐与管理。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疆营养学会、新疆烹饪协会负责营养健康和合理膳食相关营养知识、疾病预防宣传及指导、培训、评审等工作。
各试点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具体实施各项试点建设与管理工作,接受行政部门的工作质控与评估。
五、评价方式
营养健康食堂示范单位的认定,实行由创建单位申报、地(州、市)初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抽查复审方式进行。
国民营养健康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参照《营养健康餐厅建设评价细则》《营养健康食堂建设评价细则》进行自评,填报申报表,于每年3月30日、9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邮箱:xjwjwzhjdspc013@xj.gov.cn)。
各地(州、市)开展试点建设的餐厅参照《营养健康餐厅建设评价细则》《营养健康食堂建设评价细则》进行自评,填报申报表,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汇总各地(州、市)相关单位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情况,于每年3月30日、9月30日前将创建情况汇总表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邮箱:xjwjwzhjdspc013@xj.gov.cn)。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要充分发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教育、民政、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创建活动。
(二)强化统筹协调。推进合理膳食行动、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相关部门齐抓共建,积极落实部门责任,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指导本行业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动员各方参与。要凝聚全社会力量,形成合理膳食和建设工作的强大合力。要发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大专院校、新闻媒体以及企业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广泛宣传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的意义和内容,增强社会的普遍认知,构建“边建设、边宣传、边推动”的工作格局,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点面结合推进。各地要根据当地居民营养与健康现状,结合既有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选择一批大型餐厅、机关、医院、学校食堂以及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作为试点先行开展建设活动。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逐步扩大餐饮行业和单位食堂营养健康建设工作覆盖面。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古丽加肯 电话:8560080
自治区民政厅联系人:卜红梅 电话:2883938
自治区商务厅联系人:耿娜 电话:2862026
自治区教育厅联系人:王倩 电话:7606089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徐姝迪 电话:230098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