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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生产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品自查工作的通知
0001.01.01来源: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涉疫药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涉疫药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落实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云南省生产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品自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请全省生产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品的持有人,要认真学习研究,并严格按照其规定执行,切实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二、认真开展生产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品自查

  对照《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认真梳理自2022年12月7日以来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品生产情况,重点针对变更管理、无菌保障管理、原辅料把关等方面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盖章报告(模板详见附件)的扫描版报送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XXXX关于生产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品的自查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0日

  (联系人及邮箱:石洪凡,6449009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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