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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吉林省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的通知
0001.01.01来源: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卫医发〔2022〕1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中省直医疗机构: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修订了2015年版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及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形成了《吉林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吉林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严格备案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梳理辖区内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情况,对已经完成备案但存在2年以上未开展相关技术、人员出现变动、设备无法使用等情况的应及时清理,撤销医疗机构相关资质。

  二、落实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已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备。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三、提级审查监管。鉴于省、市、县不同层级医疗质量管理能力不同,为了实现同质化管理,国家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先期受理备案,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逐级通知受理机构通过备案,并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备案由市州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审查。

  四、建立信息平台。省卫生健康委将探索限制类技术电子化备案管理,搭建省级限制类技术平台,逐步实现科学便利的管理模式,便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动态实时监管,请开展限制类技术的医疗机构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注册账号并填报限制类技术信息。

  《吉林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和《吉林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卫医发〔2015〕19号)中10种省级限制类技术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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