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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完善谈判药品分类管理措施支持创新药临床应用的通知
2025.01.09来源:天津市医保局

津医保局发〔2024〕81号

各区医保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结算中心、药采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支持创新药临床应用,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的基本用药需求,保障医保基金安全高效支出,就我市完善谈判药品分类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谈判药品分类管理措施

  医保部门结合医保药品目录常态化调整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或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医疗机构在新版药品目录公布1个月内及时召开药事会,结合本机构功能定位、救治能力,做到“按需配备”、“应配尽配”。对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的药品,严格落实“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的“三定”要求;对谈判药品中抗肿瘤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严格落实我市卫生健康部门有关抗肿瘤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要求,规范诊疗行为,医保部门加强医保支付管理。

  二、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

  加强罕见病用药保障,对具有罕见病救治能力、暂无患者使用相关罕见病治疗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支持建立罕见病用药“绿色通道”,由医疗机构根据救治能力,将谈判药品中罕见病用药品种纳入本机构“绿色通道”清单,医保部门协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中央药库”,患者就诊后,医疗机构启动药品采购“绿色通道”,及时通过市医药采购平台发送采购需求,“中央药库”24小时内响应,提供药品配送服务,健全罕见病用药供应链,最大限度满足罕见病患者救治用药需求。

  三、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我市“双通道”管理机制,定点零售药店及时对接医保信息系统和电子处方中心,实时上传本机构药品库存信息和接收医疗机构流转的电子处方信息。参保患者通过津医保APP药品云平台查询定点零售药店库存信息。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医保医师开具处方并审核合格后及时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上传处方信息,患者自主选择可供应的“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药品调剂,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电子处方完成药品调剂。

  四、规范外配处方开具和调剂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但却需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应为参保患者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定期汇总分析本机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发现参保患者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倒卖药品的,及时向所在区医保部门举报。定点零售药店按处方进行调剂,原则上,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购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调剂处方前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患者信息,调剂后留存处方备查,如发现问题可拒绝调剂并及时向所在区医保部门反映可疑线索,认真落实药品追溯码有关规定,确保调剂外配处方药品可追溯。

  五、加强部门协同,规范医保基金使用

  市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统一思想,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对医保药品采购、结算、支付、监管全流程管理,确保创新药品临床推广使用的同时,规范医保基金使用。政策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馈。

  附件: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药品范围(2024年)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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