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特药和谈判药品都是临床必需、价格较高的药品,但二者在种类、报销政策等方面有所区别。一起来看看吧。
大病特药,全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是指我省制定的用于治疗重特大疾病的特殊药品。最初2017年我省实施大病特药时有18种药品,经过国家药品目录多次调整,多数药品已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目前只有3种(注射用依那西普、盐酸沙丙蝶呤片、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今后随着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其种类还会不断减少。报销政策是:起付线2万元,报销比例为80%,封顶线40万元。目前大病特药已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联网结算。
谈判药品,全称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是国家医保部门与相关医药企业代表协商谈判,对临床必需、疗效较好但价格昂贵的药品达成协议支付标准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管理的药品。谈判药品价格、名称、剂型及限制支付范围执行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对通用名、剂型相同药品,按谈判价格执行,如实际价格低于谈判或商定价格的,按实际价格执行。目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共346种(西药276种+中成药70种)。参保人员发生的谈判药品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待遇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