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齐辰医药(齐齐哈尔)有限公司)从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入规格为10ml:10mg、批号为230604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经检验,检查项目PH值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经核查,黑龙江省宏大龙康医药有限公司从卓辰公司购入了该批号药品,并销售给黑龙江省龙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康连锁将所购入的该批号药品配送给其连锁门店,并全部销售完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