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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
2024.11.14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一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7号)精神,结合大型医疗设备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现就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治理项目范围

  血栓弹力图实验(TEG)、糖化血红蛋白测定、B型钠尿肽(BNP)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

  二、治理目标价格

  以省管价格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现行单项价格和国家医保局治理目标价的低值作为我省治理目标价(见附件),省管价格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价格执行。省管价格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武汉市确定的同等级价格执行。各地按照不高于我省治理目标价格调整政府指导价。现行价格水平低于目标价格的,暂不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于10月31日前下调本次偏高的检验价格至治理目标价,并保持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比价关系,同时将落实情况报告省医保局。

  (二)各地要密切关注此次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同时结合大型医疗设备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做好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项目价格治理工作。

  (三)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可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同时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省管价格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自2024年10月31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项目明细表(第一批)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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