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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医保基金预付制度 赋能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2024.11.14来源:国家医保局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简称“预付金”)是医保部门年初通过预付部分医保基金的方式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而设置的周转资金。近年来,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河北、浙江、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新疆8个省份出台了全省预付金政策。2023年,全国63%的统筹地区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881亿元。医疗机构普遍反映,预付金有效缓解了医疗机构资金压力,保障了医疗机构现金流,让医疗机构更加专注于医疗服务本身,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近期,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从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规范预付金监督管理,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保障宏观经济发展大局。

  明确拨付条件,提振发展信心。预付金专项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严禁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医保部门根据基金结余安全程度,对与医保有长期合作、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以及在医保政策落地、发动居民参保、协助打击欺诈骗保、配合推广药品耗材追溯码等方面表现较好的医疗机构倾斜,把“预付金”作为“赋能金”,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运行压力,助力医疗机构良性运行。

  明确拨付标准,统筹高质量发展与安全。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作为实施预付工作的基本前提,依据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和运行风险等级情况,审慎确定拨付条件、支出范围和标准。原则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分别不低于12个月、6个月时可实施医保基金预付,如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经测算本年可能发生赤字的统筹地区不得实施预付。以过去1至3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资金规模控制在1个月左右。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持续做好预付金管理,确保预付金拨付快、过程明、管理精,更好赋能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助力经济回升向好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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