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发〔2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4〕22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