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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10.14来源: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赣医保发〔2024〕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下简称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发展,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纳入医保定点

  单独管理的区域医疗中心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受必须运营满3个月的时间限制,由统筹区医保部门及时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同城互认原则,由南昌市医保部门统一实施评估准入工作。

 二、支持双向转诊

  支持区域医疗中心与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不重复计算和收取住院起付费用。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有住院记录的同一参保人72小时内转诊到区域医疗中心就诊的,或由区域医疗中心转到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并计算住院起付线。

  三、加快引进医疗服务项目

  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加快提升技术水平,促进重点引进的优质医疗资源本地化,对输出医院所在地已立项的医疗服务项目,我省有类似项目可对接的,进一步强化“合并同类项”的政策主渠道作用,应合尽合,必要时通过修订我省现行项目名称、内涵以实现兼容等方式,支持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对我省无类似项目可对接的,允许填补我省空白的项目适用临时政策,限申报医院试行1年;试行期间,省医保局按程序对此类项目组织论证,作新增、修订、终止等规范管理。

 四、支持纳入本省医保支付范围

  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引进的医疗服务项目、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和按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跨省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在输出医院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省医保局及时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将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五、支持收治疑难重症

  支持区域医疗中心重点帮扶科室收治疑难重症参保患者,符合条件的可调高其特例单议比例,具体数量比例由省本级、南昌市、赣州市等就医地统筹区医保部门与区域医疗中心协商谈判确定。本统筹区特例单议数量原则上为按病组(DRG)付费出院总病例的5%以内,或为按病种分值(DIP)付费出院总病例的5‰以内。

 六、支持引进创新技术

  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引进创新技术,激励区域医疗中心提高病例组合指数(CMI)值,在区域医疗中心DRG/DIP核心要素管理与调整机制上予以适当倾斜支持,指导相关统筹区医保部门研究制定对填补省内空白的新技术、新项目的除外支付机制。

 七、在医保基金结算拨付时予以倾斜支持

  在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对区域医疗中心在医保结算拨付时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健全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区域医疗中心的协商机制,通过谈判合理确定区域医疗中心按DRG/DIP结算的病组(病种)权重(分值)或医疗机构调节、加成系数等。

 八、推进中医按疗效价值付费

  支持中医类区域医疗中心发展,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逐步扩大中医适宜技术病种范围,遴选中医优势病种推进同病同效同价按疗效价值付费。

 九、支持牵头开展联盟集采

  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在省医保局指导下,牵头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重点将基本医保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质扩面,进一步释放带量采购的规模效应。

 十、支持医保信息化联通对接

  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开展医保码、医保移动支付、医保电子处方、医保电子结算凭证等数字化服务应用,在医保信息系统对接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实施智能监管、信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模式。鼓励区域医疗中心与医保信息系统联通并嵌入基金监管规则,推动区域医疗中心规范诊疗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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