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0.12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4年9月13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个面向”的战略部署,规范和加强我省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管理,提升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对全省卫生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卫生健康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立项、与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聚焦重大疾病、突出公共卫生问题、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领域,重点开展培育性、实用性和应急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通过资助项目的研究,培育优势前沿技术,研发适宜技术,促进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青年人才,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

  第四条  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青年人才项目、面上项目、医学研究成果转化项目等,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科技项目名称。

  第五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全过程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

  第六条  坚持深化改革,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优化卫生健康科技创新环境,改进项目组织管理流程,提升科技创新投入效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管理机构和参与主体包括省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评审(咨询)专家。其中,项目推荐单位指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驻鄂部队医疗卫生单位等;专业机构指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开展项目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等的相关机构;评审(咨询)专家指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参与项目咨询论证和评审、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的专家。

  第八条  省卫生健康委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办法;

  (二)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管理通知;

  (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

  (六)对专业机构、评审(咨询)专家及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诚信管理;

  (七)建设、维护、完善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以及专家库等系统;

  (八)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或下辖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二)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学术报告、验收总结等,并进行审核;

  (三)协助省卫生健康委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做好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科研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任务书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总结、学术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七)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八)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牵头单位,对整体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双重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根据受委托权限,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建设、管理、维护湖北省卫生健康科技专家库,从事科技项目评审(咨询)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为湖北省卫生健康科技专家库成员,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从外省聘请相关专家。评审(咨询)专家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主动回避,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三章    项目组织方式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健康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要求,围绕卫生健康领域重大科技需求和影响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主要问题,制定年度科技项目组织工作方案,明确支持重点及项目组织、资金分配和实施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择优等,省卫生健康委通过适当的立项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公开竞争适用于可承担单位较多、竞争较为充分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第十七条  定向委托适用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重大疾病前沿技术、高端医疗器械等产业发展短板确定的重大前沿、应用研究项目,项目目标任务明确、组织实施要求较高,可委托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科研院所、高校或企业等力量牵头实施。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适用于攻克来自生命健康领域现实需求或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解决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问题而设置的项目,通过更加开放的遴选和评价方式,建立以需求为牵引、以能够解决问题为评价标准、能者“揭榜挂帅”的重点项目攻关新机制。

  第十九条  赛马择优适用于通过全省创新创业比赛、路演等形式遴选的创新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医疗卫生单位、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加大科技项目投入力度,拓宽科技投入渠道,提升省级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覆盖面和带动能力。探索设立省级卫生健康科技创新联合资金项目,项目指南建议由需求单位提出并初步确定当年资金规模,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立项下达省级卫生健康科技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论证、立项及下达资金、组织实施、验收与绩效评价等。对于省委、省政府部署和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或涉及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以及生命健康领域应急需求的项目,简化组织流程,及时发挥项目和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撑作用。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持续优化组织方式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每2年集中组织1次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工作。面向突发应急公共事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科研任务,不受上述立项时限限制,省卫生健康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助资金从省卫生健康委财政事业经费中列支,按年度支付。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结合卫生健康需求,凝练科学问题,确定重点研究方向,定期编制并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由省卫生健康委通过指南建议征集、座谈调研、专家咨询等形式,广泛听取医疗卫生单位、高校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等各方意见建议形成。申报指南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对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实施周期、资助方式、资助额度等内容。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同行专家对指南中研究内容的科学性、考核指标的可行性、实施周期和财政资助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不同项目类别和组织方式,既可向全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也可以采取定向发布通知方式。省卫生健康委在申报通知中,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所需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湖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单位、部省属高校、医学科研院所以及生命健康领域相关企业(企业需注册一年以上),可按不同类别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申报通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科技项目管理平台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由项目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后向省卫生健康委推荐。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同时作为项目中主要课题的承担单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项目。

  第二十八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具备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申报青年人才项目的申报人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

  第二十九条  申报科技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制度。项目申报人每次限牵头申报一项,参与项目不超过两项。尚未结题的在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申报指南规定。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研究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卫生健康科技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时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作出信用承诺。有不良科研、社会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三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重点对项目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类别和目标定位,制定评审论证工作方案,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

  第三十三条  项目评审论证可采取项目评审、项目论证、项目竞赛等方式。项目评审论证专家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

  项目评审适用于某申报方向上有多个参评项目、形成有效竞争的情形,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新性与先进性、目标设置和技术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风险控制以及项目单位的承担能力、研发基础、财务状况和经费预算使用等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择优提出立项建议。

  项目论证适用于定向委托项目或者某申报方向上只有一个参评项目的情形,由省卫生健康委(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创新性与先进性、目标设置和技术方案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风险控制以及项目单位的承担能力、研发基础、财务状况和经费预算使用等进行论证,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和修改完善建议,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项目竞赛适用于通过全省创新创业比赛、路演等形式择优遴选创新项目。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项目评审论证意见,审议并初步提出立项建议和经费安排方案,报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省卫生健康委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科技项目立项文件;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省卫生健康委重新审定。

  第三十六条  立项项目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天内,由省卫生健康委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经费安排、实施期限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应围绕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协同配合。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要研究目标、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如出现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项目推荐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作出处理,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书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面上项目、医学研究成果转化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重点项目、青年人才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只开展关键节点考核或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专业机构等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七章    验收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科技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根据各类科技项目的特点及经费支持额度,项目验收可采取结题验收、现场验收和依托单位验收等不同验收方式。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注重对任务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突出其在服务我省卫生健康重大战略、解决影响人民健康的主要问题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到期时间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确需提前验收的,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若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财政补助经费实现专账核算管理,并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下设课题的,各课题分别按规定进行经费审计并作为项目经费审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五十条  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验收专家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的,专家组应当作出“通过验收”的结论。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专家组应当作出“验收不通过”的结论。验收内容如下:

  (一)项目目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及其应用情况;

  (四)项目经费使用和自筹经费到位及执行情况;

  (五)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整体评价。

  第五十一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予以结题处理,登记备案但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及予以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未支出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第五十三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省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若因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省卫生健康科技项目。省卫生健康委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其他科研项目。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五十五条  项目在验收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省卫生健康委科技项目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五十六条  科技项目实施中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按规定标注“湖北省卫生健康科技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卫生健康委直接或督促项目推荐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所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并减少项目承担单位下一次项目申报额度或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资格。

  第五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剽窃或侵夺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或编造申请材料、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省卫生健康委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撤销其资助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项目推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卫生健康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项目推荐单位下一次推荐资格。

  第六十条  评审专家不遵守本办法规定,不公正评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省卫生健康委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从专家库删除。

  第六十一条  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相关信息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卫生计生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Copyright © 2004-2025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小南庄400号一层 电话: 010-6848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