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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自治区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2024.09.02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提高看病就医获得感,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推进自治区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8月22日前反馈我委。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米热阿依

  电     话:0991-8567536

  传     真:0991-8560070

  电子邮箱:xjwjwyzc009@xj.gov.c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14日

《关于推进自治区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提高看病就医获得感,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深化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各地(州、市)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际,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和乌鲁木齐、昌吉、克州、哈密、克拉玛依等5个地(州、市)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开展自治区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

  (二)坚持安全底线,提高医疗质量。医学检验结果、影像、超声检查资料互认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由临床医生综合考虑患者病情发展情况,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及实际诊疗需要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判断是否互认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确保医疗安全。

  (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服务。以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为前提,简化就医环节、缩短等候时间,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减少就医负担,提高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二、互认内容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符合互认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并在未经医学干预的时限要求内的血细胞分析、尿液化学分析-仪器法、临床生物化学、临床免疫学、临床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等6个方面的40个项目(附件1)。

  (二)医学影像资料互认:符合互认范围、互认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MRI、SPECT、CT、MRI等298个子项目(附件2)

  (三)医学超声资料互认:符合互认适用范围、互认办法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心脏疾病检查、颈部血管检查(定性诊断)、肝胆胰脾肾脏器检查、前列腺疾病(前列腺增生)检查、妇产疾病检查、浅表脏器检查等6个方面的41个子项目(附件3)。

 三、互认范围

  (一)同级互认。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符合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予以认可。

  (二)跨级互认。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上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应予以互认。

  (三)集团互认。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医联体、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医疗机构之间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互相认可。

 四、时间安排

  (一)信息平台建设期(2024年8月-9月)

  (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托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自治区检查检验互认共享平台,扩展数据采集范围和标准,完善检查检验互认功能模块,接入各级区域全民健康(或县域医共体)信息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逐级接入互认。同时,自治区检查检验互认共享平台将对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电子报告单制定唯一的溯源码,确保检查检验结果的真实性。

  (2)试点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试点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及各相关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起,于8月31日前指定专人与信息中心联系人对接并按照《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技术方案》(附件4)要求,组织开展信息化改造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查数据的采集汇聚和调阅共享功能,并确保与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对接。同时,完善门诊、住院病案管理制度和相关医疗文书制定等准备工作,保证启动自治区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时,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能够完整体现在患者门诊、住院病历材料中,确保合法、合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非试点地区准备阶段(2024年9月-2024年12月)

  非试点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未建设区域卫生健康信息平台的非试点地(州、市)卫生健康委于12月20日前尚需临时组建检查检验结果交换共享中心,将所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数据按照接口要求汇聚到共享中心,再由各地共享中心统一实时传送至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平台。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及试点地州市推进试点地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进行调试。

  (三)非试点地区平台建设阶段(2025年1月-2025年9月)

  非试点地(州、市)卫生健康委:2025年1-9月内,非试点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严格按照《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技术方案》(附件4)要求,对院内信息系统接口进行改造,并接入所在地(州、市)级区域卫生健康信息平台或检查检验结果交换共享中心,同时做好升级检查检验数据上报方式,由原来每日上传改为医院审核后实时上传。

  (四)全面实施阶段(2025年9月-12月)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总结、分析试点地(州、市)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在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推动自治区全面实施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互认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由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及各级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牵头,切实加强对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和全面实施互认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超声等专科建设,加强硬件设施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互认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就医流程,切实缩短等候时间和就医负担。

  (三)规范诊疗行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认真落实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临床路径,实施规范化诊疗,合理选择检查和检验项目;按照互认方法,对在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酌情予以互认,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降低患者诊疗费用。对于临床医师决定不予互认的结果,向患者做好说明,引导患者正确认识。

  (四)提高医疗质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设施设备管理,提高检验检查质量。自治区与各地(州、市)相关专业质控中心要加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监督考核,使各类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

  (五)强化监督指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定期从自治区卫生健康信息平台抓取并分析各地(州、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相关数据,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各单位认真整改,确保全区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所辖所属医院互认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指导监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评价,推进互认工作在区域内有效落实。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政策宣传,通过多形式多类型的宣传途径做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政策解读,引导患者正确了解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大力宣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正面影响,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体验感、幸福感。

  附件:1.自治区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互认标准(试行)

   2.自治区医疗机构间影像资料互认标准(试行)

   3.自治区医疗机构间超声检查项目互认标准(试行)

   4.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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