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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4.24来源: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18 日

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不断规范我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纪委监委《监督推进民生领域“一域一重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

  一、整治对象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门店,单体药店。

  二、集中整治时间

  2024 年 4 月至 12 月。

  三、整治目标

  严格落实我省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政策,持续规范药品经营秩序,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水平,着力提升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能力,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依法查处、有效遏制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曝光、威慑非法“挂证”药品零售企业和执业药师,深入推进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四、整治重点内容

  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突出城乡接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药店,通过查验企业人员花名册、出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处方审核签名笔迹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授权登录管理,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地址与实际执业地址等多途径多方式,确证执业药师到岗履职情况;通过核对处方审核调配执行和存档情况,检查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执业药师是否审核处方、正确调剂药品;通过核查进货渠道、票据管理、分类陈列、储运条件和质量管理记录,检查企业质量体系规范有效运行情况。依法调查处置执业药师脱岗离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未审方销售处方药、提供虚假质量管理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截止 3 月 20 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做好动员部署、部门联系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3 月 20 日起至 4 月 30 日)

  督导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及其注册执业药师,对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甘药监发〔2021〕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自查,对不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不能在岗履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 2024年 4 月 30 日前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阶段(5 月 1 日起至 11 月 30 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统筹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专项检查、基层药品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挂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挂证”执业药师、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审核销售处方药等情形,依法严肃查处;及时将执业药师“挂证”情况报送省药监局,省药监局将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撤销“挂证”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告、曝光。

  (四)总结提高阶段(12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

  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针对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组织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强化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药监局将结合工作督查、调研等时机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推动不力、整治效果不佳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药品零售行业对严格落实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的思想认识。要采取警示约谈、发布公告、通知等多种形式,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主动开展自查整改,要求企业加强员工的药学专业知识和药品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不断壮大执业药师队伍,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专业药学服务的需求。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属地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紧密结合基层药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药学服务健康管理示范药店创建活动,做到统筹部署、同步检查,提高工作质量效率。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审核把关,统一标准,保障执业药师配备到位、到岗履职到位,提供专业化药学服务。

  (四)推动社会共治。要利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省局执业药师注册查询电话 0931-7617167,7617159,7658514),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及时通报当地医保等部门,建议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并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积极衔接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部门联动,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惩戒长效机制。

  (五)及时报送信息。要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 8月 20 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8 月 20 日前、11 月 20 日前分别报送发现的典型案例,12 月 10 日前将执业药师“挂证”整治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药品监管局,电子版报指定邮箱。

  联 系 人:王 伟

  联系电话:0931-7617827 15349310841

  电子邮箱:100721761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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