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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如何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
2024.03.27来源:健康报

  近年来,医保基金常态化监管方式不断创新,尤其是自2021年《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以及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以来,各地通过大数据监测分析、网络化管理、向医疗机构派驻医保服务专员、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构建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等措施,持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然而,常态化医保基金监管目前仍面临一些挑战,主要表现在医保定点机构自我监管和约束的内生动力不足、医保改革对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提出新要求,以及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监管需求与属地化管理、部门分割的现实情况之间存在矛盾。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仍需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扬长补短。

  坚持发挥飞行检查独特优势

  作为打击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飞行检查对净化基金运行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更好发挥飞行检查的独特优势,有助于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增强监管的威慑力。合格的飞行检查组专业人员配置齐全,人员之间的专业复合度程度高,能够实现穿透式、深入式的监管。飞行检查组之间往往会分为政策组、医疗组、信息组、财务组等若干小组,各个小组明确分工,同时又密切协作,实现区块化、规模化和集中化“作战”,提高飞行检查的效率和质量。

  飞行检查暴露出医疗机构一些收费问题,比如,多记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等。对此,医疗机构应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医院要进一步加强医保物价管理,更加注重建立健全医保物价管理规章制度,实施专项考核,引起临床科室重视,并通过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减少科室违规行为的发生。最后,医院应大力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利用大数据智能筛查,做好事前提示、事中监督和事后分析。

  进一步创新医保智能监管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加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病种分值付费(DIP)支付方式下医保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不断提升DRG/DIP数据质量。DRG/DIP付费下,智能审核与监管主要发现4类违规行为。

  一是分解住院。医疗机构为防止患者单次住院费用超过DRG/DIP病组/病种的支付标准,在短时间内让患者因同一种疾病或相同症状再次办理入院,将患者的一次住院治疗拆分成多次,从而违规获得超额的医保基金。

  二是虚编高套。医疗机构以支付标准较高的诊断或操作替换患者实际的诊断和操作,或上传实际未发生治疗行为的诊断和操作,使病例进入更高权重(分值)的病组中,从而获得医保基金的额外支付。

  三是术式升级、低标入院。医疗机构为获得违规收入,为患者开展不必要的诊疗服务。

  四是费用转嫁。医疗机构为确保能够盈利,将部分检查检验项目转至门诊开展,从而不计入患者的住院费用。

  智能审核与监管需要积极拥抱新技术,提升识别违规行为的效率。现有的识别手段主要存在几方面的典型问题,主要包括:识别的准确率有提升空间,现在仍需要大量的人力进行后续的核实,对医疗机构也造成了一定的负担;识别不全,存在一部分未被识别的违规行为,从而形成漏洞;监管跟在违规后面走,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为医保违规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智能审核与监管还需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大模型等先进技术,对各类违规行为进行智能判断,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扩展性等,做到高效识别、及时查处,从而有效减少违规和欺诈并形成威慑,建立监管的良性循环。

  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推进,对基金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保部门应充分发挥协议管理的重要作用,明确DRG/DIP付费下的违规行为和处理方式,将人工审核与智能审核相结合,实现病案的全覆盖识别,提高审核效率。此外,医保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监测目录和结算规则,对存在争议的违规行为,要建立沟通与协商谈判机制,通过协商谈判、专家评审、同行评议等形式共同治理。医疗机构要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大培训力度,积极主动探寻新型运营管理策略,引导科室合理规范诊疗。

  异地就医监管力量有待扩充

  2023年7月,国家医保局发布《2022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及住院异地就医人次达11050万,全国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及住院异地就医费用达5217亿元,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进一步扩大,住院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达6.27万家,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达8.87万家。

  异地就医医保基金监管方面也容易出现两类问题,即收费类违规和支付类违规。这提示:在跨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权责划分和激励机制还不够完善;异地就医缺乏协同监管机制和平台支撑,也造成了就医地监管力量相对不足,大城市的监管压力更大等问题。

  为了提升跨省异地就医监管效率,建议各地完善监管权责划分,建立就医地监管激励机制,建立全国异地就医协同监管体系,同时,加强国家医保平台异地就医监管数据的共享应用,并引入信息技术和第三方力量,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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