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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1.08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2022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牵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2022年6月,《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有关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二、目的

  尽管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一直是高于国家标准,为切实贯彻落实好上级精神,更好的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决定再次提高我省的扶助标准,以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保障力度。

  三、依据

  本文件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订。

 四、主要内容

  一是提高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二是提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标准。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0元。

  三是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联系方式:0571-8770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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