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先锋寰宇旗下的医疗医药健康综合服务平台——医药梦网!
logo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观察 > 医药舆情
以案释法丨代购境外药品直接在网络销售,涉嫌违法!
2023.04.19来源:北京普法

  从2020年年底,张某利用出差、旅游等机会,从泰国代购某咳嗽药并在其自营淘宝店销售,但其淘宝店未取得药品经营的相关资质。患者服用后无效果,怀疑是假药。经查,某咳嗽药确属泰国合法上市的药品。截至2021年8月底,张某未接到反映此药品造成危害后果的信息。张某共代购某咳嗽药20盒,已在淘宝店销售15盒,销售价格为每盒50元,违法所得750元,货值金额为1000元。

  张某的这种行为将会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张某代购海外药品,并非传统意义上接受委托,为他人购买药品、收取劳务费,而是将海外购买的药品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张某的行为是一种职业代购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再次销售”赚取药品差价,进行牟利,属于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生产药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因此,张某构成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和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两个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应没收违法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违法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本案中,张某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较小,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如果其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药品管理秩序”,还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提示

  进口药品需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将境外购买的药品进行销售,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否则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消费者购买进口药品,需谨慎核实进口者是否取得药品批准文件、销售者是否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等证件,以防购买到不合规的进口药品,对身体造成损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医药梦网”微信公众号
“药城”微信公众号
更多资讯 敬请关注
“药城”微信公众号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著作权、商标权、为用户提供的商业信息等),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更正!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Copyright © 2004-2025  北京先锋寰宇大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726号
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京)网药械信息备字(2022)第0062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285 京ICP备:京ICP备15050077号-2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小南庄400号一层 电话: 010-68489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