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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统筹推进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2023.04.13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新卫老龄发〔2023〕2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住建局、民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建办科〔2022〕47号),住建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2〕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城乡统筹推进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以下简称“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和推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经中央批准自2021年在全国开展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各地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开展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工作作为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推进建设一批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标准和评分细则,在2021-2022年创建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的基础上,坚持统筹政策、资源共享的原则,将全区城乡社区纳入建设范围。2023-2025年,在充分发挥成功创建社区典型经验基础上,每个县(市、区)确定1-3个社区进行建设,建立和完善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确保到2035年实现全区城乡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全覆盖。

   三、明确工作任务

  (一)确保城市新建居住区达标老年宜居生活环境。各地要加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服务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确保新建居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实现2025年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的目标要求。

  (二)补齐既有居住区老年宜居生活环境短板。各地要对城乡既有居住区进行老年人住宅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建设社区步行路网,清除小区步行道路障碍物,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对老年人住房的空间布局、地面、扶手、厨房设备、如厕洗浴设备、紧急呼叫设备等进行适老化改造、维修和配备,降低老年人生活风险。

  (三)加强居住区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各部门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多方参与、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政策的聚集效应。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持续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定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宣教、疾病预防、就诊指导、心理疏导等健康管理服务,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城乡住房与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成立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工作专家评审组(附件),负责日常工作及组织对建设社区进行现场复核工作。

  (二)各地卫生健康委负责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加强对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建设社区对标对表开展建设工作。各地发改、住建及民政部门积极参与建设活动,加强对基层的指导,针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沟通协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统筹部署安排,共同参与对建设社区的现场审核,共同推进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

   五、2023年建设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3〕35号)(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自行下载),请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按照2023年各地(州、市)申报名额分配表,认真开展2023年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工作,将申请表、自评表、专家评分表、推荐汇总表及有关申报材料(Word电子版、签字盖章后的PDF扫描件)于2023年5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自治区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工作专家评审组指定电子邮箱,逾期未报视为弃权。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张植  党振江

  联系电话:0991-8565108、8560039

  电子邮箱:xjwjwlljkc015@xj.gov.cn

  自治区城乡住房与建设厅

  联系人:郜同宇

  联系电话:0991-2841231

  自治区民政厅

  联系人:卜红梅

  联系电话:0991-2883938

  附件:1.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工作专家评审组

   2.2023年各地州市申报名额分配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城乡住房与建设厅

                                                      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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