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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制度的建议
2023.02.24来源:基层医改思考者徐毓才

  最近,全国各地省市县“两会”正在召开,也是集中提写提案建议的时候,这里老徐编发一篇旧提案,期待能够给予委员、代表以帮助。

  关于加快建立乡村医生养老制度的建议

  老有所养是党对人民做出的庄严承诺。乡村医生是中国农村一个特殊群体,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目前我县与全市其他县一样存在乡村医生老而不能退,出现人才断层青黄不接的情况,急需建立全市统一的乡村医生养老制度。

  理由:

  (一)乡村医生队伍青黄不接。我县共有乡村医生533人,其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人,执业助理医师43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485人。30岁以下的有15人,占乡村医生总数的2.81%,31岁-40岁的144人,占乡村医生总数的 27.02%,41岁-50岁的210人,占乡村医生总数的39.4%,51岁-60岁的96人,占乡村医生总数的18.0%,60岁以上的有68人,占乡村医生总人数的13%;从学历结构看,大专38人,占7.3% ,中专或相当于中专水平321人,占62.3%,没有学历156人,占30.3%。总体看呈现学历低、年龄大、退出难,不能适应当前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农民健康需求。

  (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村医青黄不接。

  年龄老化严重,职业缺乏吸引力,年轻人不愿意进入,后继无人局面越来越严峻。

  二是整体素质不高。

  学历低,“准医生”少,还有相当一部分村医因为学历,不能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不能满足国务院2015年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计划要求。

  三是养老问题没有解决。

  目前所有乡村医生除极个别自主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外,大部分按照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标准太低。

  (三)政策和法律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2015年9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到龄退出、考核退出、违法违纪退出、其他原因退出机制。明确规定,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岗位后继无人需要继续留用的,在办理退出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按返聘管理,实行一年一聘,最高不超过65周岁。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在岗乡村医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刚刚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建议: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乡村医生养老制度,促进乡村医生有序退出,确保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网底结实,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一是按照分类施策办法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对于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乡村医生,参照城镇职工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年龄已经达到或接近60周岁退休年龄的乡村医生建立“基础养老金+工龄补贴”的办法发放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对于年龄在45以上60岁以下的乡村医生采取自愿原则出台介于二者之间的政策,合理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

  二是确定养老标准。按照合情合理合规原则,确定养老待遇标准。对于已经到龄退出的老年乡村医生,目前的养老补助标准可以参照全国大部分地区确定,一般应该按照工作30年领到600—700元月补助标准定并逐年递增。

  三是明确费用来源。建议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统筹。具体份额由各地财政而定。

  四是确定办理部门。建议由人社部门城乡居民养老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五是在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的同时,采取优转、严进、劣汰办法,不断提高现有村医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不断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并实现国办发〔2015〕13号文件提出的到2025年乡村医生基本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水平的目标,为乡村振兴做好健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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