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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11.03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卫规范〔2022〕1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区卫生健康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办发〔2021〕7号)、《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委研究制度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27日

规范1细则

  规范1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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