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重庆、内蒙古、湖北、四川、云南、西藏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接续采购品种为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药品,由六省区委派代表组成药品联盟采购工作办公室,代表6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实施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六省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对涉及品种实施联盟带量采购,鼓励其他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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