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检查结果互认在即,有哪些要点值得临床医生关注?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之后,一旦出现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谁担责?
关于检查结果和检验结果的定义
1、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特别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2、互认范围分为「全国」和「协议地区」两个级别,明确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3、确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
关于检查结果互认的原则
《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哪六种情况可进行重新检查
《管理办法》明确出现以下六种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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