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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发布医药代表拜访管理办法
2022.01.13来源:江西卫健委

  在医药市场野蛮生长的年代,医药代表游历于失序竞争所滋生的利益网中,成为流通领域***活跃、前沿的组成要素。

  而“两票制”、一致性评价、带量采购等政策先后落地,一夕之间风向骤变,药械利润空间被斩断,市场准入和推广费被大幅砍断,权力失去寻租之地,医药代表在时代裹挟中继续寻找生存空间,转型已不可避免。

  首部省级医药代表办法发布

  1月10日,江西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为首部省级针对医药代表拜访工作的管理办法。

  《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

  文件中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 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办法》对医药代表拜访工作提出多项重点要求:

  ▍重点一:需在医疗机构内登记建档,至少一年登记一次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 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重点二:未预约者一律不予接待

  医疗机构应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由医院医德医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医疗机构应固定医药代表集体接待日,明确固定接待地点,按照预约情况确定接待人员,完善接待流程,并做好接待记录。

  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德医风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医疗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重点三:严禁医院工作人员擅自在医疗机构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重点四:建立诚信记录档案,不定期检查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各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重点五: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回扣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 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重点六:违者限量、停购、移交司法

  医药代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该企业申 请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釆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本机构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本办法的监督检查。

  医药购销领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 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

  医药行业的洗牌大战改变了众多细分因素的需求画像,医药代表是其中之一。从无序混杂到系统治理,医药代表正在“蝶变”中重获新生。

  附《关于印发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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