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卫健委制定了《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内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并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止。
并指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是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应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
同时明确,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6项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市注册执业;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医师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在本市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整形专业培训(进修)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连续从事医疗美容、整形临床工作的时间1年以上;
(四)具有相关专业的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近2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外科专业、眼耳鼻咽喉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且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
《办法》还规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应由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医疗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职称以及工作、培训经历进行核定,之后向医疗机构核发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医师个人和医疗机构应对申请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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